关于送达福州宏锦顺实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宏锦顺实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宏锦顺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 6 年 6 月 29 日作出《税务 处理决定 书》(榕税二稽 处 〔 2023 〕 3 号 之一 ),由于你公司已失联,以 致 该文书无法以 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 6 年 7 月 8 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 3 〕 3号之一
福州宏锦顺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399366062U):
我局对2023年1月11日出具的《福州宏锦顺实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3号)更正如下: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及《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税务机关发现出口的货物劳务有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情形的,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取得江阴市多利纺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退税款,追缴2016年10月退税款101564.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追缴你公司及附加税费。你公司应补缴2016年10月视同内销增值税94719.35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6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630.35元。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6年10月教育费附加2841.58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你公司应补缴2016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1894.39元。
(五)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无法联系,无法获得你公司相关账簿凭证和其他资料,无法证实涉案发票入账情况,因此对企业所得税暂不处理。
(六)因你公司上述涉案发票的出口时间为2016年10月,视同内销应补缴增值税的申报期限为2016年11月15日,与本案立案时间2022年3月10日间隔已超过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鉴于本案税款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税款10万元以上),上述视同内销应补缴的2016年10月增值税94719.35元、城市建设维护税6630.35元已超出追征期,不予追征。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因为上述增值税不予追征,故上述应补缴的2016年10月教育费附加2841.58元、地方教育附加1894.39元也不予追征。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6月29日